信投话廉第五十五期
    发布日期:2025-08-07

    一、监督讲堂

    编者按: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重要思想,全面推进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,特开设监督讲堂版块。该版块重点选取与国企紧密联系、与党员息息相关的重点条目,并集合各部门的监管职责、行业规章、上级要求、集团内部规章制度,深入剖析典型案例,以案示警,以案说法,以案明纪,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时刻绷紧纪律之弦,永葆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本色。本期监督讲堂由集团财务管理部为大家剖析解读《条例》第四章中关于违反财经纪律方面重要条款的相关案例。

    典型案例:违反财经纪律的典型案例

    1.梁某,任某油田某钻井公司社区副总会计师兼财务科科长。2013年8月至12月,梁某安排时任该社区物资采购员史某,以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套取现金73万元,分别将2.2万元、1.6万元、2.6万元交给时任该社区副主任张某、李某和办公室主任孙某用以报销招待费,其余0.9万元梁某用于报销本人招待费。

    梁某身为财务部门主要负责人,安排他人签订虚假合同套取现金报销单位招待费,其行为构成了违反财经纪律错误。依照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有关规定,2017年6月,经该中心党委会议研究决定,给予梁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;依照该公司《关于严重违反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的处理办法》,给予梁某行政记过处分。

    2.谢某,曾任某公司技术管理办公室副主任,2015年任该公司羽毛球协会秘书长,负责具体工作。2015年7月,谢某利用工作之便,在未向单位主要领导报告的情况下,私自以印刷品印制项目名义,变通套取现金共计4800元,用于羽毛球协会日常开销。

    谢某作为管理人员,利用工作之便变通套取现金,其行为构成了违反财经纪律错误。依照该公司《关于严重违反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的处理办法》有关规定,2016年7月30日,经该公司研究决定,给予谢某行政警告处分。

    案例剖析:

    以上两起违纪违规案的发生,体现出个别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政治理论和政策法规学习的不足,遵纪守规意识淡薄,知纪违纪、有章不遵。有的甚至认为,违纪资金都用在单位公务支出上,只要没有揣进个人腰包就不算违纪,侥幸心理作祟;从另一方面来看,个别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、不健全,规范和约束能力不强,内部控制监督缺位,使违纪违法者有空子可钻。

    二、党纪课堂: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纪律处分规定

    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:“违反国家财经纪律,在公共资金收支、税务管理、国有资产管理、政府采购管理、金融管理、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,依照前款规定处理。”对于“违反国家财经纪律”的违法行为,具体规定如下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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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三、廉韵清风:廉洁自律的共和国财政部长——吴波

    吴波,1941年在陕甘宁边区财政厅任秘书主任,建国后担任财政部办公厅主任、副部长、部长,几十年来一直做财务工作。吴波从不居功自傲,不搞特殊化,总是以一位普通党员干部的身份出现在群众之中,表现出一位共产党员的优秀本色。

    20世纪50年代,吴波住进了小四合院。唐山地震后,他的房子墙壁出现了小裂缝,机关行政部门和房管所要给他修补房子,但他说:“我是管钱的,现在国家经济有困难,许多人居住条件都很差,我的房子能住就行了,应当先给别人修。”

    吴波当了部长后,按照规定,行政处的同志准备给他配备新的沙发、大办公桌、电风扇等家具,当征求他的意见时,他却不同意,还对行政处的同志说:“我家里的东西一切照旧,什么也不要给我。需要什么东西,我可以自己解决,你们要多关心下面的同志。”吴波虽然管财政大权,但是除了领取自己的工资外,不占用公家的一点一滴。他的廉洁,关键在于公私分明,只有公私分明,才能受到人民群众的敬爱拥戴。吴波同志的这种精神值得我们永远传颂和学习。